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坚持以学 生发展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发展,充分调动学 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部令第 41 号),结合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培养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 原因申请转专业者,如符合规定的有关条件,经过审批,允 许转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包括跨学院(系)转专业和学院(系) 内转专业。学生可申请跨学院(系)转专业,申请转入按大 类招生相关专业的,在大类分选专业前,原则上应先转入相 应的大类。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勤学上进,品行端正。
(二)已取得我校学籍,且在校就读时间在一个学期以 上。
(三)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了解转入专业基本情况,对该专业有兴趣或专业 特长。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章 转专业基本规则
第六条 学生可依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专长提出转专业 申请。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 专业时,可以将在读学生转入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
(三)国防生、艺术类专业学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表演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设计学类)、非西藏生源定 向西藏就业学生、相关专业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
(四)四、五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 5+3 一体化专业, 四、五年制,5+3 一体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八年制专业;
(五)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至非外语类专业;
(六) 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 生;
(七)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第八条 转专业人数控制:
(一)学校一般不控制各专业学生转出人数,学院(系) 不得限制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二)学院(系)应根据所辖各专业的建设规划、招生 规模、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和办学条件确定各专业转入人数, 原则上不低于各专业当年核定招生人数(按学科大类专业招 生的为当年核定大类招生人数)的 10%;
(三)学院(系)应根据按学科大类专业招生的变化制 定专业准入标准、考核规则和转入比例,并报本科生院复核 与备案。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时间为春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
第十条 转专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本科生院网站发布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在学院(系)网站上公布专业准入标准、考核 规则及经过学校核准的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
(二)学院(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专业准入 标准、考核规则和转入比例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 录取。转入学生数不得超过公布的接收转入计划数;
(三)本科生院对学院(系)提交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 经学校批准后,将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四)学院(系)到本科生院为转入本学院(系)的学 生集中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收费与学分转换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注册费按《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 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的要求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 入专业要求修读的课程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 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 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 修读。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由学生转入学院(系) 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系) 实施细则,并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项工作,做好专业宣 传,保证教学秩序,以学生为本,充分考虑学生具体情况, 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普 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武大教字〔2011〕39 号)同时 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10月11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