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实践经验,特制定武汉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第一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由两级督导组织完成:校教学督导团和院(系)教学督导组。校教学督导团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专家咨询性机构。校教学督导团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配合教务部,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院(系)教学督导组配合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务部为校教学督导团联系单位,并对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协调。除指定专人联系校教学督导团外,教务部领导定期参加校教学督导团的工作例会,听取意见后共同分析各阶段教学工作情况,内容重要的会议应请有关校领导参加,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四条 学院(系)领导,特别是主管教学院长,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教学工作内容。对教学督导员反映的问题,学院(系)应及时处理并反馈信息;学院(系)教学秘书为所在院系教学督导组联系人。
第二章 教学督导成员的组成和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成员(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员”)由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学术水平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专家教授和管理人员组成。校教学督导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成员由学校聘请。院(系)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成员原则上不少于三人,由学院(系)推荐、学校发文聘任。
第六条 校教学督导团和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团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有计划地深入教学第一线,收集有关校风、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检查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按照《武汉大学本科教学过程规范要点》,定期检查和评估教学过程规范的执行情况;
3.开展教学巡视,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等教学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向有关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4.参加学校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有关咨询及论证工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5.深入院系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教学工作经验,反馈教师、学生和干部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联系并指导院(系)教学督导组的工作;
6.完成学校安排的专项检查或调研活动。
第八条 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2学时,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认真填写《武汉大学教学督导员听课记录表》 ;
2.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本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3.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所在单位教学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不定期抽查期末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5.参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特别关注学生评价有争议的教师所担任的课程;参与评优、晋职和评奖等工作,对有关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6.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交流听课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领导和教务部通报。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和权利
第九条 学校和院系应根据教学督导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校教学督导团成员的津贴由学校发放,院(系)教学督导组成员的津贴由各学院(系)发放,原则上不应低于500元/月。
第十条 学校和院(系)应保证教学督导团、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教学督导成员的津贴发放。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校或院系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团应结合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根据实施情况,提交督导成员个人和全团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学改革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团定期召开本团工作会议和与学院(系)督导组组长的联席会议。督导团工作会议每月一次,督导团和学院督导组组长联席会议每学期一到两次。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在进行督导工作时应佩带“武汉大学教学督导员”胸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