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来源:亚洲bet356体育官网app下载     发布时间 : 2019-04-1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四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此每个教师必须做到: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三、刻苦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四、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章 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一、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及课程小组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二、对学生考试(查)、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三、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院和学校教务部认可后执行。

四、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六条 教师的教学职责

对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对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师实行责任教师负责制;辅导教师或其他教师在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教学工作。

一、主讲教师、责任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搞好教书育人工作。教师必须首先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并经常与学生所在院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材供应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三)搞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四)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等]及考试(查)任务,负责检查辅导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

(五)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查)、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二、辅导教师的职责如下:

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注意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除第一轮辅导教师外,其他确因工作繁忙、不能全部随堂听课者,报分管教学的院、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减少随堂听课时数,但随堂听课时数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2/3;辅导教师必须批注学生作业,参与辅导答疑,上好习题课,担负实验、实习指导工作。

第三章 教学纪律

第七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

一、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责任事故予以处理。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武汉大学本科任课教师请假报告单》,请假在一周之内由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部长或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请假批准后,将请假报告单交由教务部备案。

二、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凡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应视作教学责任事故追究。

三、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的事故,将追究事故责任。

四、教师应服从院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 教研室与课程小组

第八条 教研室工作

一、各院在设立系、教研室、实验室时,需报教务部备案,以协调相应的教学管理,优化教学资源的配置。

二、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课程建设、师资岗位培训等工作。

三、教研室负责组织落实相关课程的具体教学工作。

四、组织选用或自编教材,配合有关部门作好相应的教材建设工作。

五、开展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重心的教学研究及改革工作。

六、组建结构合理的课程小组,确定课程小组负责人。

七、教研室须在开学前对其工作做出具体安排,落实好教师、教材、教室,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教研室应于每学期开学第2周前将学期工作计划提交所在学院及其教学办公室各一份 。

第九条 课程小组工作

一、搞好课程建设,使之有计划、有目标、分步骤地完成。

二、积极开展教学研究,重点抓好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及改革,力求获得一定的教研成果。

三、在教研室的统一领导下,抓好师资在岗培训,包括试讲、观摩听课等工作。

四、抓好CAI课件和试题库的建设,提高运用现代化教学技术的水平。

五、组织相关课程的考试(查)、试题命题及阅卷工作,把好试题质量关,提高考试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发挥相关考试(查)对教与学双方的导向作用。

第五章 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第十条 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是学校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教学计划制定及修订的原则意见由教务部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各院在上述原则意见的指导下,由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组织相关业务骨干和系、教研室主任完成本院相关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工作。各院教学计划须报教务部审定。教学计划一经审定,未经教务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教学计划中的任何内容。

第十一条 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制定,报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依照课程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历,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并对学生学业的评定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章  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各院依照学校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任务,属学校法定的教学任务,所有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既不得相互推诿或拒不接受,也不得擅自截留。

各教研室(研究室)主任负责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教师的安排落实工作,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本着有利于教学的原则,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应为本科生开设一门课程。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得担任主讲教师,同一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原则上只安排一名主讲教师。若因课程本身的要求或为了培养青年教师需要安排几名教师讲课时,则就明确一名责任教师,全面负责该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第十四条 教材的选用

各门课程应有配套的教材或讲义,并在开课前发售给学生。教材由主讲教师负责初选,初选教材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报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和教务部审定后,列入学期教学计划,由教材供应部门统一订购或印制、发售。

第十五条 新开设课程必须填报《武汉大学新开设课程申请表》,连同有关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材、参考书、教辅资料等)交院审核,经教务部批准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所开设的课程规定的相关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有两轮以上的实践教学经验,并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规范的教案。

三、试讲获得通过。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学任务:

一、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

二、所任课的课程实验内容较多,而不能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的教师;

三、难以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又无较大改进的教师;

四、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

第七章  教学过程

第十八条 备课

一、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能给学生布置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二、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三、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四、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尽可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

五、课程教学小组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

六、积极采用CAI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技术。

第十九条 讲课

一、主讲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二、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三、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采用普通话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书写、绘图工整规范。

第二十条 辅导答辩

一、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二、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周安排一至二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三、根据教学需要,教师可在答疑时间里,对部分学生的质疑主动给以答复。

四、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1~2天的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第二十一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一、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教学,须列入教学日历,并按计划执行。

二、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明确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的教学方法。

三、应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使用计算工具的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

一、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

二、任课教师均应参与作业的批改。不仅辅导教师应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必须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

三、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经院审核批准报教务部备案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人数的2/3。对于学生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予以批改。

四、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五、作业布置的情况须在教学日历上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习

一、实验、实习课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习的环节、项目及内容。

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三、在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验、实习报告的能力。

四、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其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八章 学生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成绩评定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学生的成绩评定以考试为主,考查为辅,鼓励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必修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体育课、实验课、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撰写可采用考查及其它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范围,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六条 命题和试卷印刷

一、公共课、基础课的考试命题将逐步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尚未建立试题库的公共课、基础课考试应由授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

二、所命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其知识覆盖面、难度、题型、题量(每门课程的考试一般以二小时为宜)适中。每门课程的考试应同时命A、B两套试题,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每套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能确定。

三、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考试的组织

学期末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学校下达的《期末考试安排表》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

按考生人数,每三十名考生应配备一名监考人员。公共课的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院选派,专业课的考试由主考教师负责。

主、监考人应按照《武汉大学考场规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监考人应提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开考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考试正式开始前,主考人应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以及考试时不得使用的计算器具等物品集中存放,考生原则上应隔排隔位就座。

三、考试开始时,主、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先在答卷上用圆珠笔或钢笔写上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并与学生证核对无误。

四、考试过程中,主、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聊天,甚至离开考场。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考生舞弊一经确认,应立即宣布取消舞弊考生的考试资格,令其退场,并做好记载,报院和教务部立案处理。

五、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主考人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并维护好考场的秩序。

六、为检查督促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学校实行考场评估制度。主、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评估表》,并在考试结束时交教务部工作人员核查。主、监考人员属于同一单位时,由主考人负责填写评估表,监考人员不属同一单位时,主、监考人员分别填写评估表。

第二十八条  评  卷

一、公共课、基础课考试由授课单位组织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分工负责。专业课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可成立评卷小组。

二、课程考试的记分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查和教学实习、实验课、毕业论文等采用五级记分制记录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对比换算关系为: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三、评卷时,教师要严格依照评分标准及细则,认真仔细地判分。学生答题的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扣除的分数。对考试考查作弊或旷考学生的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

四、评卷结束后,主讲教师要仔细填录《学生成绩登记表(表一)》一式两份,并签具教师姓名,连同学生答卷,在考试(查)结束后一周内交院办公室,各院于放假后一周内将所有考试成绩汇总后交教务部。学生答卷由学生所在院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五、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除教研室主任、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部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学生所学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学生巩固和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扩大科学视野,增强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和培养学生运用科学文献、进行调查研究和实验、撰写论文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同时也是对全程教学工作的一种综合检验。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参照题目应由教师拟出,经教研室审定后公布,学生可从中选定或由院指定,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基本业务要求。

二、力求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社会实践、生产实际和临床实践中的问题。

三、难度适中,预计可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使学生能够全面地运用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在完成过程中能获得基本的科研训练,有助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提高,创造、创新和创业能力的增强。

第三十一条 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应由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一般每位指导教师以指导学生数不超过五名为宜。

指导教师的任务是:制定课题任务书,提出论文应达到的目的与要求;介绍有关的参考文献;指导学生制订论文大纲或设计计划;检查督促学生完成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并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指导毕业论文修改、审阅及定稿;组织答辩或交流,评定论文成绩。

在具体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和创新精神以及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业务指导的同时,还要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树立严谨的科学研究精神和态度。

第三十二条 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

一、毕业论文完成后,由指导教师进行初评。在认真审阅论文的基础上,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论文质量等写出评语,提出初评意见。

二、学生的毕业论文原则上都必须经过答辩。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院长或负责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也可请指定的教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由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也可以聘请校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可分成若干答辩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

三、毕业论文总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

评分标准及记分办法以《武汉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准。

第十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研究论文奖、本科教学质量优秀奖、优秀教材奖、优秀实践教学成果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等,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提高质量、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专任教师应完成所在院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但每周从事本科课堂教学不得低于2小时。担任学校、院系行政工作者,可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六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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