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联合办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办学协议书”的精神,和第二轮联合办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经联合办学协调小组协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各校于每年11月公布本校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的专业目录和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同时提供有关教学管理办法及教材选用情况。
二、申请跨校辅修、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的学生应为学有余力、成绩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学生。具体条件由学生所在学校教务部(处)确定,接收学校教务部(处)审核后方可报名。学生跨校选课的要求与条件由学生所在学校教务部(处)与课程所在学校教务部(处)商定。
三、学生只允许报名修读一个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位或双学位,且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按照湖北省学位办鄂学位〔2011〕4号文件精神要求,申请修读“七校联合办学”双学位的学生,原则上需跨学科门类选择专业,如确有需求的可跨一级学科(即辅修双学位专业和主修专业代码前四位不能相同)。
四、本科生跨校辅修、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及选修课程,需向学生所在学校教务部(处)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教务部(处)与接收学校教务部(处)协商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五、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教学时间为五个学期。学生从大学二年级下学期开始至大学四年级下学期结束,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节假日及部分寒暑假进行。
六、大力推进教师互聘,建设教师互聘信息平台,相互间承认教师互聘期间的教学工作量。
七、学生跨校选课,一般不单独开班,应按接收学校的课程教学安排,随堂听课,完成各教学环节;学生跨校辅修、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接收学校应根据学生人数等情况单独开班。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教学分为两个阶段:辅修阶段与攻读学士学位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阶段。
八、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在师资配备、教学安排、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方面与本校学生相同。
九、学生应参加修读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跨校辅修、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及选修课程,必须参加课程学习并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因故缺考者,应重修。重修课程应按课程学分缴费,标准与跨校选课、辅修专业、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的费用相同。
十、学生应服从接收学校的管理,遵守接收学校的校纪校规。对违反接收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将相关材料交由学生所在学校处理,学生所在学校处理后将结果反馈给接收学校。
十一、辅修专业的最低总学分为25学分;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最低总学分为50分(含实践性教学环节)。修满辅修专业25个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修满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规定的50个学分,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且达到接收学校双学位要求者,可获第二专业、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未修完辅修专业课程,所修课程可作为选修课程,记入主修专业成绩单。
十二、学生跨校选课、辅修、攻读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和双学位,成绩合格,由接收学校分别出具成绩单、辅修专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并负责证书的上网工作;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成绩、学分,负责记入学生档案。
十三、学生跨校选课、辅修专业、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均应缴纳一定的培养费。跨校选课、辅修专业、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双学位的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学生的培养费由学生所在学校分两次收取。每次收取25个学分的培养费。培养费应在开课后一个月内收齐,并由学生所在学校将其中的80%负责交接收学校,10%交协调小组秘书长所在学校,10%留学生所在学校教务部(处)用于七校联合办学教学管理。
十四、学生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课程的完成时间必须与主修专业学业完成时间一致。如主修学业已完成,而辅修学业未完成的,不得申请延长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学习时间。
十五、各校应安排优秀教师授课,采用小班教学,严格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提高教学质量。
十六、在联合办学期间,逐步完善通过互联网进行跨校教学的办法。
十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校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八、本实施办法一式九份(每校各一份)由各校教务部(处)长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七年。
本协议抄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